0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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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作者:
保定京南医院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要求统一印制。由药剂科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建立账册,对专用处方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处方因书写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使用时,要将该处方退回药房,由药剂科报废处理并登记。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须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或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五、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带出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八、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九、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按处方编号、年月日分年装订。
十一、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处方专册登记保存期限在药品有效期满后3年。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医务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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